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5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炎隆、林永芳、黃錦煌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
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2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