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55號
TCDV,103,訴,2055,201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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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5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炎隆林永芳黃錦煌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
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2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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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