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32號
TCDV,103,訴,2032,201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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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吳森景
      李美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毅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
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4頁「事實及理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該段第3列關於「被告吳森景為壹圓公司之董事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森景為壹圓公司之董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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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