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1號
上 訴 人 林秋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任傑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861號給付價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3,
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