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61號
TCDV,103,訴,1861,201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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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1號
上 訴 人 林秋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任傑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861號給付價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3,
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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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