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65號
TCDV,103,訴,1765,20150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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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碧蓮
      詹雅茹
      陳美連
      廖葉鳳英
      曾柯文英
      曾麗珠
      林雅美
      張春縀
      范子發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勝宏等人,因103年度訴字第1765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5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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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