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89號
TCDV,103,訴,1189,201501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藍秀燕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游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15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