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藍秀燕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游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15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