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25號
TCDV,103,訴,1125,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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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
原   告  張誌祐
兼訴訟代理人 何明福
被   告  裕毛屋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三立
上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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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