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 告 張誌祐兼訴訟代理人 何明福被 告 裕毛屋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三立上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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