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407號
TCDV,103,簡上,407,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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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高慶嘉
被上訴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8月21日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744
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5,450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
前雖提起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救字第
12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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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