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730號
TCDV,103,監宣,730,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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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補玉珍 
相 對 人 補陳阿換
關 係 人 補佳鳴 
      補嵐鳳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儱淳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 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 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 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同法第16條第1 項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黃介良醫師鑑定結果,認其有精神上之障礙(聾啞), 程度重大,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無回復可能性,可為監 護宣告等情,有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訊問筆錄附卷可 稽,堪認相對人係無意思能力之人,則依首揭規定,本院應 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而經本院審酌許瀧淳律師為經 司法院造冊推薦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知識 及實務工作經驗,且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 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爰依 上揭規定,選任許儱淳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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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