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楊乃龍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楊洪秀子
楊叢青
楊乃華
楊乃平
楊乃珉
楊乃穎
兼上 六人
訴訟代理人 楊乃玉
被 告 楊瀛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被繼承人楊昌光之遺產,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被繼承人楊昌光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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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 分 割 方 法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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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由被告楊乃穎單獨取得;被告楊乃穎應補償被告│依社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
│ │(權利範圍1/2) │楊洪秀子1,530,556元(計算式:5,510,000元×│學會103年7月10日臺建發│
│ │ │1/2×10/18=1,530,556元)、被告楊瀛輝 │學鑑(103019)字第 │
│ │ │153,056元(計算式:5,510,000元×1/2×1/18 │00000000-0號函所附鑑定│
│ │ │=153,056元)、楊叢青、楊乃華、楊乃玉、楊 │報告書,系爭土地及建物│
│ │ │乃平、楊乃珉及原告各76,528元(計算式: │於103年6月21日之價值為│
│ │ │5,510,000元×1/2×1/36=76,528元) │5,5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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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市○○區○○段000○號 │ │ │
│ │門牌號碼: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南路101巷1弄17│ │ │
│ │號(權利範圍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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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銀行定期存款89萬元、活期儲蓄存款 │由被告楊洪秀子先取得1/2 ,再由被告楊洪秀子│ │
│ │32,605元(102年10月8日之餘額)及其法定孳│、楊瀛輝各取得1/18,原告、被告楊叢青、楊乃│ │
│ │息。 │華、楊乃玉、楊乃平、楊乃珉各取得1/36,被告│ │
│ │ │楊乃穎取得8/36,即被告楊洪秀子取得10/18 ,│ │
│ │ │被告楊瀛輝取得1/18,原告、被告楊叢青、楊乃│ │
│ │ │華、楊乃玉、楊乃平、楊乃珉各取得1/36,被告│ │
│ │ │楊乃穎取得8/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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