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廖好
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被繼承人「賴富田」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文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