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505號
TCDV,103,司票,7505,201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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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05號
聲 請 人 李金瑞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九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 認本件相對人之公司名稱為「台灣九洲國際有限公司」或「 台灣九『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更正 之。㈡提出相對人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㈢確認狀載 相對人台灣九洲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明星是否為其 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 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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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九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