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414號
TCDV,103,司拍,414,201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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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黃敦怡
相 對 人 侯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此於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亦有明定。又法院就形式上審查, 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其登記之清償期並已屆至而未受清償, 固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 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 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 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 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 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 160 號裁定參照。準此,抵押權人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 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惟於實行抵押權時,仍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所載之債務人應與抵 押權設定登記所載之抵押債務人一致,始足當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3日以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債務人侯鳳碧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又債務人侯 鳳碧對聲請人所負債務1,8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債務人為相對人侯福榮, 此有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然聲請人所提出債 權證明之貸款協議書之債務人均為侯鳳碧,相對人侯福榮個 人並未於該貸款協議書上簽名或用印,是聲請人所提出上開 貸款協議書尚難認係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之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3年12月27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對於 登記債務人侯福榮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亦於103年12月 31日向本院陳報:相對人為物上保證人,係擔保債務人侯鳳 碧向聲請人所負債務,惟當時辦理設定抵押權之地政士,不 知何故登記為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實則相對人並未積欠聲 請人債務,自無債權證明文件等語,是聲請人確實未能提出



對登記債務人即相對人侯福榮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擔 保範圍之債權。揆諸前開裁判意旨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 准予裁定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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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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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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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惠順 │ │0000-0000 │建│2346.88 │10000分之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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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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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5-│地號:臺中市西 │住家用 │總 面 積:83.55│陽台:10.37│ 全部 │
│ │000 │屯區惠順段0115│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83.55│ │ │
│ │ │-0000 │層數:014層 │ │ │ │
│ │ ├───────┤層次:三層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惠│ │ │ │ │
│ │ │文七街100號3樓│ │ │ │ │
│ │ │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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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2,126.4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8。 │
│共有部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782.6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含停車位編號B1層1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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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