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蕭月霞
代 理 人 張家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游智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林佳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蔡孟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文郁
複 代理人 謝蕙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代 理 人 蘇于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蕭月霞(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
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 已足。依卷附提債務人所提之清算事件資產表及本院所編造 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可供清算之財產共計新臺幣(下同) 3,567,416元;本院業已依民國103年11月4日債權人會議決 議及本院103年11月10日之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 經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 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 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