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096號
TCDV,103,司促,41096,201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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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呂恆都
代 理 人 楊保鴻
債 務 人 Masstop Asia Pacific Limited(萬事達亞太有限
      公司)
債 務 人 United Win(H.K.)Technology Limited(聯建(香港
      )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  黃顯雄
上列三人        1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億伍仟陸佰萬元,及如附
  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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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