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呂恆都
代 理 人 楊保鴻
債 務 人 Masstop Asia Pacific Limited(萬事達亞太有限
公司)
債 務 人 United Win(H.K.)Technology Limited(聯建(香港
)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 黃顯雄
上列三人 1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億伍仟陸佰萬元,及如附
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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