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
上 訴 人 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耀斌、廖文良、蔡振家間因102年度訴字第
168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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