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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47號
TCDV,102,訴,1547,201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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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上 訴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65,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
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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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