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2號
TCDM,104,聲,72,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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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泰倫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4 年執聲字第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泰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泰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及3年8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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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