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61號
TCDM,104,聲,361,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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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傳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1614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卓傳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傳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 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 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 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 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 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 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 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 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 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 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 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應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 亦規定甚明。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 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



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 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 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受刑人卓傳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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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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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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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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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12月間至 │98年2月11日至12日 │
│ │98年2月12日 │間某時至同年月12 │
│ │ │日晚間11時40分許為│
│ │ │警查獲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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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第4464號、98年度毒│字第6379號 │
│ │偵字第58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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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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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96 │103年度審易字第290│




│事實審│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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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9年7月8日 │103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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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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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96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90│
│判 決│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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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99年9月23日 │104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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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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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北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2111號(已執畢│字第161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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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