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06號
TCDM,104,聲,106,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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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長(原名:林執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
第10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肆玖玖伍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從析離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68公克,驗餘淨重0.499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進長(原名:林執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已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3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 毒偵字卷第25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 外包裝一個,因與毒品相結合無從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最高 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三四號判決參照),應依該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 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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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