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秀旻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更生
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五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五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女兒遭遇車禍受有多處傷害,致家庭負 擔增加,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爰聲 請准予自聲請狀遞出後起算延期清償6 個月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同年11月8 日確定在案, 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聲請人上開主張,經調閱本院 106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 號聲請延期清償卷宗所附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北市立 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明書等影本在 卷可稽,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 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另經債權 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陳報聲請人自 認可裁定確定後至今僅繳付24期之款項,有債權人之民事陳 報狀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就更生方案第25期之履約款僅部分 清償。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