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4年度,19號
TCDM,104,中簡,19,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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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美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4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美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 第2179號等解釋)。又侮辱,乃謾罵嘲弄或其他輕蔑他人人 格之行為,且須出於侮辱之故意,而具有妨害他人名譽之危 險,始足當之;亦即行為人須出於主觀侮辱他人之犯意,以 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而 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業已 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另所謂侮辱,乃對他人 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 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 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而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 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情 事。查,被告張美惠(下稱被告)辱罵告訴人黃素綾(下稱 告訴人)之地點,係告訴人所任職之凱基公司門口,屬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自係達「公然」之程度;又 被告向告訴人辱罵稱之「惡劣」、「夠不要臉」、「世界醜 就是你」、「瘋女人」、「營業員像你這種丟臉」、「人醜 又愛罵人」、「不要臉的女人」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可 認為係不屑、貶損、輕蔑,而攻擊他人人格及尊嚴之語言, 致令聽聞者感到難堪、不快,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尊嚴 及社會評價,顯屬侮辱之言詞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 前曾出面勸阻其與他人間之紛爭,即任意出言公然辱罵告訴 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復衡以雙方未能達 成和解,另兼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考之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 生活狀況為小康(以上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 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4794號
被 告 張美惠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南屯區大業里大進街536之
18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美惠為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凱基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公司)之客戶,黃素綾(其涉犯公然 侮辱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任職於凱基公司。張 美惠因不滿黃素綾前曾出面勸阻其與凱基公司業務員間之紛 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年7月2日13時50分 許,在凱基公司門口,公然對黃素綾辱罵:「惡劣」、「夠 不要臉」、「世界醜就是你」、「瘋女人」、「營業員像你 這種丟臉」、「人醜又愛罵人」、「不要臉的女人」等語, 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上開言論內容,而以此方式 辱罵黃素綾,足生損害於黃素綾之名譽。
二、案經黃素綾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美惠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黃素綾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指述、證人即現 場目擊者賴宏凱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大



致相符,並有103年7月2日之錄影光碟、錄影光碟譯文及告 訴人所提供之現場錄影翻拍畫面8張附卷可稽,而經勘驗告 訴人所提供於103年7月2日與被告發生爭執時之錄影光碟, 被告確有公然以上開言論內容辱罵告訴人,核與卷附之錄影 光碟譯文相符。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請依法 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謝謂誠
檢 察 官 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麗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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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