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一零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止,更生方案所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第十一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均有遵期繳款, 惟伊於民國106年3月因薪資不穩定而離職,至6月份接獲職 業訓練課程上課通知,期間至9月29日。伊前於3月初聲請展 延履行期限6個月獲准,為此聲請再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 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105年3月28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認可,於 105年4月18日確定在案。嗣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 可確定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裁定延長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6個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 債務人自106年3月15日自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離職後,均無穩定工作,自106年6月26日起接受職 前訓練,期間至同年9月29日,業據債務人提出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受 訓學員基本資料卡(見本院卷第2至4頁)在卷為憑,堪認屬 實。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 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 行期限,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