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3年度,114號
TCDM,103,聲判,114,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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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徐千祥
代 理 人 黃小舫律師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鄭羽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317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5日
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度偵字第26359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羽軒在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地 點,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IP位址,對聲請人即告訴人(下 稱告訴人)徐千祥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妨害名譽留言乙情 ,然原偵查機關僅向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草率以如 附表一至三所示之IP位址「查無符合相關資料」,或是在台 中學儒補習班、台北志光補習班與弘光大學,而無法確查與 被告有關聯,予以被告不起訴處分,惟查:就IP位址位於安 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僅向一般電信業者函詢恐有窒礙 難行之處,實有必要再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臺中市警察局之電 信警察函查,且就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文章,自有向「李如 霞工作室討論區」、「警光雜誌社自由討論區」網站函查以 各該IP位址發文者所申登之姓名、職業等相關聯絡資料究為 何人,然此部分亦均未經調查。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多篇文 章,詆毀內容與被告於另案所坦承發文內容一致或用語相似 ,甚相同IP位址於討論區內所發佈相關考試榜單,亦與被告 自行於部落格所公布榜單幾乎完全相符,在在均足徵係屬同 一人所為;此外,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發文時間,被 告均係於弘光科技大學授課,業經該校於另案中函覆明確, 而經原偵查機關調查IP位址61.219.139.198是屬臺北志光補 習班之電腦、IP位址59.126.31.176 是屬臺中學儒補習班之 電腦,則該補習班內之老師亦僅被告同時於弘光科技大學任 教,又於IP位址60.245.64.82所發表之內容與於弘光科技大 學之IP位址所發表之內容相符,原偵查機關並未對此詳加調 查審認,自難認為適法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



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 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 訴訟法於91年2 月8 日經修正公布,新增前述第258 條之1 ,此乃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 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 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 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 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 卷以外之證據。又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 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 ,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係包括 「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則法院就聲 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 證據範圍,自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 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 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 (臺灣高等法院91年4 月25日第1 次刑庭庭長法律問題研究 會議結論意旨參照),是其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 顯現之證據為限。此外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 以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 ,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 法則為限,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 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尚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亦即該案件必須已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 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 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三、查:本件告訴人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提出本件告訴,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 疑不足,於103 年8 月13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6359 號為不 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而於103 年10月15日 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31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該處分書並 於103 年10月21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 及聲請再議卷宗全卷審閱無訛,告訴人收受前開處分書後, 於103 年10月29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未逾10日之法定 不變期間及7 日在途期間,其聲請程序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




四、而告訴人上開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均經檢察官於不起訴處 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內詳細論列說明,核與全偵查卷內現 有之卷證資料,並無不合。且查:告訴人認為上開言論與被 告前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中所記載之言論或被告於部落格網頁 及書籍中所發表之言論、榜單姓名等內容相同,且被告同時 於弘光科技大學台北志光補習班及台中學儒補習班任教, 而認上開言論為被告所發表,惟本件IP位址或經函詢後而查 無符合之使用相關資料,或屬開放式電腦而無法特定使用者 ,且散布上開言論之動機,若如告訴人所述是同業競爭者為 破壞告訴人補習班聲譽,則可能發表評論之人所在多有,且 上開言論來源不一,無從證實皆由同一人所發表,故縱被告 同時於上開IP所在位址任教,亦無法僅因被告曾有妨害名譽 案件之前案,遽認被告有為前開犯行,此外,卷內亦未見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上開犯行,尚難僅憑告訴人之 單一指訴,而對被告為何不利之認定。再按交付審判制度, 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 審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 ,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 以外之證據,告訴人聲請意旨一再表示原偵查機關之偵查未 臻完備,而認有必要函詢IP位址及發表文章之人之相關資料 ,顯已誤解交付審判制度之立法精神,尚難憑採。五、綜上所述,本院經調取前開偵查卷全卷核閱後,認依現有之 事證,尚不能推認被告有告訴人所指妨害名譽犯行,揆諸首 揭判例意旨,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原處分書以被告並無 告訴人所指之妨害名譽不法犯行,而駁回告訴人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再議聲請,於法洵無不 合,處分書所載理由並未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 據法則,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附表一:警光雜誌線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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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主題 │ IP位址 │ 署名 │ 留言內容略以 │ IP使用者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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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8 月8 │徐強更三審│60.245.64.82 │我是官 │還是有罪 │安源通訊股份│
│ │日晚間10時5 │ │ │ │貪污罪… │有限公司 │
│ │分40秒 │ │ │ │可能要被執行囉 │ │
│ │ │ │ │ │有買的人要記得問可│ │
│ │ │ │ │ │否退費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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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年8 月10│同上 │60.245.64.82 │我是官 │…他是海巡署的專員│同上 │
│ │日晚間10時6 │ │ │ │,停職中,根本不是│ │
│ │分10秒 │ │ │ │警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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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 年8 月19│同上 │60.245.64.82 │續PO │貪官污吏徐千祥 │同上 │
│ │日晚間10時19│ │ │ │委身補教名徐強… │ │
│ │分47秒 │ │ │ │早就被補習班解約 │ │
│ │ │ │ │ │還說補教名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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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士明圖書-李如霞老師.朱源葆博士-討論區┌─┬──────┬────┬────────┬────┬─────────┬──────┐
│編│ 時間 │ 主題 │ IP位址 │ 署名 │ 留言內容略以 │ IP使用者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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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3 月12│徐偉圓夢│60.245.64.82 │徐千祥 │…他的榜單已經被證│安源通訊股份│
│ │日晚間10時37│諮詢學員│ │ │明造假,所謂的上榜│有限公司 │
│ │分43秒 │注意 │ │ │學員經警政署約談,│ │
│ │ │ │ │ │證實是花錢所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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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 年3 月13│同上 │60.245.64.82 │徐千祥 │妳們中心主持老師徐│同上 │
│ │日下午2 時11│ │ │ │強,本名徐千祥,已│ │
│ │分 │ │ │ │經被貪污治罪條例判│ │
│ │ │ │ │ │刑,只要上訴駁回,│ │
│ │ │ │ │ │隨時會進監牢。… │ │
│ │ │ │ │ │…還有他有用工讀金│ │
│ │ │ │ │ │應警大專的學生幫他│ │
│ │ │ │ │ │賣書的會擇日公布 │ │
│ │ │ │ │ │一定會讓校長知悉 │ │
│ │ │ │ │ │妳們都是貪污犯的幫│ │
│ │ │ │ │ │助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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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年3 月28│同上 │120.107.105.204 │也是徐千│一個被貪污罪判刑的│弘光科技大學




│ │日上午9 時37│ │ │祥 │人,竟然有人會買真│ │
│ │分4秒 │ │ │ │是神奇,是要教人貪│ │
│ │ │ │ │ │污嗎,這是補習班的│ │
│ │ │ │ │ │水準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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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年3 月15│三等內軌│60.245.64.82 │徐千祥 │誰的都可以只要不是│安源通訊股份│
│ │日下午3 時55│該如何準│ │ │徐偉園夢中心的都好│有限公司 │
│ │分40秒 │備?有勞│ │ │貪污犯的不可信朱姥│ │
│ │ │上榜者分│ │ │師的最罩 │ │
│ │ │享經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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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警光雜誌社線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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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主題 │ IP位址 │ 署名 │ 留言內容略以 │ IP使用者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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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5 月9 │超強的貪│120.107.105.202 │也有內情│…他的榜單是買的 │弘光科技大學
│ │日上午11時50│污師資 │ │ │一個榜單X 萬元 │ │
│ │分24秒 │ │ │ │歡迎考上的去請領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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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 年5 月2 │同上 │120.107. 105.202│這就是徐│本報自由時報記者…│同上 │
│ │日上午11時30│ │ │強 │很勵害會教你如何詐│ │
│ │分54秒 │ │ │ │欺國庫喔 │ │
│ │ │ │ │ │原來是海巡的阿還好│ │
│ │ │ │ │ │不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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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年11月28│ │59.126.31.176 │減是摑 │既然有人開槍了 │臺中學儒補習│
│ │日下午4 時20│ │ │ │那我也要說 │班 │
│ │分16秒 │ │ │ │感言大多是自己想像│ │
│ │ │ │ │ │沒寫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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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年11月27│ │61.219.139.198 │檢均划 │追隨老師除了學問品│臺北志光補習│
│ │日下午5 時44│ │ │ │格也很重 │班 │
│ │分23秒 │ │ │ │那位貪污犯師資教學│ │
│ │ │ │ │ │技巧平平 │ │
│ │ │ │ │ │榜單也是所有補習班│ │
│ │ │ │ │ │最少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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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