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065號
TCDM,103,聲,5065,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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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茹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字第3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茹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369號為緩起訴處 分,並於民國102年12月6日確定,103年12月5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 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侯茹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36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 102年12月6日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 ,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 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該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 訊時,供承在卷,且附表所示之物,經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在 臺授權代表人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主任賴麗玉鑑定結果 ,認均係仿冒品,此有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為憑,足認附表 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商標商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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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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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香奈兒衣服 │14件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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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香奈兒裙子 │1件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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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香奈兒褲子 │1件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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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香奈兒計算機 │1件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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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香奈兒項鍊 │4件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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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香奈兒髮飾 │2件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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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香奈兒耳環 │1件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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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香奈兒包包 │1個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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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香奈兒皮帶 │2件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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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香奈兒抱枕(誤載為包枕)│2個 │侯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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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