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進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75號、103年度執字第1846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進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進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 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 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 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進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 號3為有期徒刑3年9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41年11月 ,其中附表編號1至2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9 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至5之案件,業經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並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
表編號6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30年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 刑即附表編號1至2有期徒刑8月及附表編號3至5有期徒刑6年 8月與附表編號6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茲受刑人請求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2、6所 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5所示 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謝進安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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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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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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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9月(判處7 │
│ │ │ │次) │
├──────┼───────────┼───────────┼───────────┤
│犯罪日期 │102.08.24 │102.12.07 │102.12.20、102.12.24、│
│ │ │ │103.01.01、102.12.23、│
│ │ │ │102.12.25、103.01.09、│
│ │ │ │103.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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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 │103年度偵字第18010、20│
│ │ │ │9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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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3469號 │103年度易字第1459號 │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06.06 │103.07.18 │103.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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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3469號 │103年度易字第1459號 │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06.30 │103.07.18 │103.11.10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罰金、易服社│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994號(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註 │號1至2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103年度執字第17608號(│
│ │徒刑8月,執行中) │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6年8月,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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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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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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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判處3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4月 │
│ │次) │ │ │
├──────┼───────────┼───────────┼───────────┤
│犯罪日期 │103.01.07、103.01.10、│102.12.22 │103.06.16 │
│ │103.01.08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010、20│103年度偵字第18010、20│103年度毒偵字第2187號 │
│ │974號 │97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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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 │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33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10.15 │103.10.15 │103.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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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 │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33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11.10 │103.11.10 │103.12.01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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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勞動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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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註 │103年度執字第17608號(│103年度執字第17608號(│103年度執字第18460號(│
│ │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執行中,刑期至111.03. │
│ │刑6年8月,執行中) │刑6年8月,執行中)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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