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995號
TCDM,103,聲,4995,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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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3 年度執聲字第3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嘉元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3604 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確定,103 年8 月13日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物(詳102 年度偵字第1360 4 號卷第2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保管字第 356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列除郵局存簿及租賃契約外之物品, 即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是沒 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 除非有法定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情形,例如:刑法第40條 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又按檢察官依第 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 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嘉元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意圖營利 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3604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 年8 月 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迄至103 年8 月13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4449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係被告劉嘉元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 在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保管字第3561 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本院103 年12月31日電話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本件扣案物既非違禁物,又非屬法文明定之專科沒 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 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 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1、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2、外勞薪資袋23個。
3、雇主帳冊1本。
4、「劉明輝」名片60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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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