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797號
TCDM,103,聲,4797,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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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慶庭(已死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 度偵字第27487 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確定 ,本案扣案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 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捷克CZ廠75型,槍 號011402,槍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 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之具有殺傷力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 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與口徑9mm 制式子 彈16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7 ±0.5mm 金屬彈頭而成之 非制式子彈2 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 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9 月30日刑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聲請就扣案之上開手槍、 子彈,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前項第1 款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陳慶庭(已死亡)因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74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3 年3 月21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比對顯微鏡法鑑驗 結果,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仿半自動改造手槍1 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 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 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手 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研判係口徑9mm 制 式半自動手槍,為捷克CZ廠75型,槍號011402,槍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



用,具有殺傷力;另扣案子彈15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 彈,採樣5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扣案子彈1 顆 ,認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底火皿具撞擊痕跡,經試射,可 擊發,認具殺傷力;扣案子彈2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 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7 ±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 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3 年9 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附卷可稽, 是前揭手槍2 枝、鑑餘之11顆子彈,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 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之,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至扣案原具殺傷力之口徑9mm 制式子彈6 顆、金屬彈殼組合 直徑8.7 ±0.5mm 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1 顆,業經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因鑑驗而試射完畢,該等子彈火藥部分因 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已不具殺 傷力及子彈之外型與功能,並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機關及結果(內政部│備註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 │
│ │ │9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 │
│ │ │464號鑑定書) │ │
├──┼────────┼───────────┼──────┤
│ 1 │非制式手槍1 枝(│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1102│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屬違禁物,應│
│ │133886) │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沒收。 │
│ │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 │
│ │ │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 │
│ │ │,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1至4)│ │
├──┼────────┼───────────┼──────┤




│ 2 │制式手槍1 枝(槍│認係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具有殺傷力,│
│ │枝管制編號110213│手槍,為捷克CZ廠75型,│屬違禁物,應│
│ │3887) │槍號011402,槍管內具6 │沒收。 │
│ │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 │
│ │ │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 │
│ │ │式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 │
│ │ │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至8)│ │
├──┼────────┼───────────┼──────┤
│ 3 │制式子彈10顆 │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具有殺傷力,│
│ │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應│
│ │ │,屬違禁物。(鑑定書照│沒收。 │
│ │ │片影像9 至10) │ │
├──┼────────┼───────────┼──────┤
│ 4 │非制式子彈1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具有殺傷力,│
│ │ │彈殼組合直徑8.7 ±0.5m│屬違禁物,應│
│ │ │m 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沒收。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13至│ │
│ │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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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