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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6號
PHDV,104,司促,76,201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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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債 權 人 邱賴碧真
債 務 人 呂德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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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001 │103年9月19日 │870,000元   │103年12月17日   │FA0000000     │
├──┼───────┼───────┼─────────┼─────────┤
│002 │103年5月30日 │1,620,000元  │103年12月17日   │FA0000000     │
├──┼───────┼───────┼─────────┼─────────┤
│003 │103年6月4日  │770,000元   │103年12月17日   │FA0000000     │
├──┼───────┼───────┼─────────┼─────────┤
│004 │103年5月25日 │800,000元   │103年12月17日   │FA0000000     │
├──┼───────┼───────┼─────────┼─────────┤
│005 │103年5月27日 │300,000元   │103年12月17日   │FA0000000     │
├──┼───────┼───────┼─────────┼─────────┤
│006 │103年6月6日  │300,000元   │103年12月17日   │FA0000000     │
├──┼───────┼───────┼─────────┼─────────┤
│007 │103年6月11日 │1,100,000元  │103年12月17日   │FA0000000     │
├──┼───────┼───────┼─────────┼─────────┤
│008 │103年9月17日 │870,000元   │103年12月17日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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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