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選舉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2號
TYDV,104,訴,92,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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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林修民
      楊惠香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修民  住同上
被   告 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白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管理委員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管理委員身分係基於其所屬社區
管理權所生之權利,核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涉,
自屬財產權之範圍,是本件原告所為請求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
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 萬元,加
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
,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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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