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金誠貨櫃實業社即游秋發
被 告 世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裝修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本件「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
原告為何種給付之具體內容。如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應具
體敘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
二、兩造間合約書完整影本。
三、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
四、原告何時進場施作、何時完工及已完工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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