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裝修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3號
TYDV,104,訴,193,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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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金誠貨櫃實業社即游秋發
被   告 世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裝修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本件「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
  原告為何種給付之具體內容。如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應具
  體敘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
二、兩造間合約書完整影本。
三、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
四、原告何時進場施作、何時完工及已完工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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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