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8號
TYDV,104,訴,108,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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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藍凰洲
被   告 莊大華
      周政霖
      楊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起訴狀事實及理由僅泛被告非法侵害 原告汽車所有權,造成原告受有車價新臺幣72萬元之損失, 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提起本訴,顯未依前揭規定表明 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顯已違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惟依法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起訴狀未附任何證據資料,請一併補正。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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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