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4號
TYDV,104,補,44,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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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被   告 謝馥璘
被   告 吳永淇
被   告 吳愛東
被   告 吳淑華
被   告 吳淑梅
被   告 吳淑靜
被   告 吳驊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151,279 元( 計算
式: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183 點87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700元=2,151,279 元)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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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