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水
被 告 禾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賢
被 告 長生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億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145,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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