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35號
TYDV,104,消債更,35,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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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雪霞
代 理 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聲請前2年(即民國101年9月至103
  年9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固定工作?若有,其任職公司名稱及每
  月薪資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佐證?若無,其無
  法正常工作之原因?又其有何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或有無保
  證人願供擔保或承擔該更生方案之履行?
三、聲請前2 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租賃契約書、
  水費、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等)之單據憑證;並
  釋明聲請人現若無固定工作收入,如何支應其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新臺幣(下同)3 萬元?又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內所列膳食費9000元、交通費1500元過高之原因?並具
  體詳明列載日常生活支出5000元,所包含各項支出之名目,
  並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單據佐證。
四、釋明聲請人前項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有無其他同居人共同分
  攤?若有,其分攤金額若干?若無,未分攤之原因?
五、釋明聲請人前夫有無共同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若有,其前
  夫每月分攤金額若干?若無,其前夫未盡扶養義務之原因?
六、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低收入補助款?若
  有,其金額若干?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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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