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48號
TYDV,104,司票,548,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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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得
   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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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