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8號聲 請 人 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得 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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