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5號
TYDV,104,司票,25,2015011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乾隆
相 對 人 王世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4年度司票字第25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0│103年5月21日 │5,000,000元 │ 未 載 │TS六七六六二七│ │
│0│ │ │ │ │ │
│1│ │ │ │ │ │
├─┼───────────┼─────────┼───────────┼────────┼──┤
│0│103年6月13日 │2,500,000元 │ 未 載 │TS六七六六二八│ │
│0│ │ │ │ │ │
│2│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