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0號
TYDV,104,司促,890,201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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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債 權 人 南源山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寧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煥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
         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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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