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9號
TYDV,104,司促,539,2015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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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債 權 人 遠雄艾菲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慶
債 務 人 劉靜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靜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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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