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9號債 權 人 遠雄艾菲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源慶債 務 人 劉靜梅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靜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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