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號
TYDV,104,司促,47,201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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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是否已將系爭債權移轉之事實通知本件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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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