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債 權 人 雙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俞建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炎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 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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