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72號
TYDV,104,司促,1872,2015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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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債 權 人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輝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表明請求之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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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