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4號
TYDV,104,司促,1294,2015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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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債 權 人 潘月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際巨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姓名。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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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