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債 權 人 潘月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際巨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姓名。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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