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0號
TYDV,104,司促,1270,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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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債 權 人 陳吟玲
債 權 人 連思潔
債 權 人 許佩真
債 權 人 鍾權信
債 權 人 吳東疄
兼共同非訟 林錦興
代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500元。
 二、表明債權人「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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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莊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