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債 權 人 陳吟玲
債 權 人 連思潔
債 權 人 許佩真
債 權 人 鍾權信
債 權 人 吳東疄
兼共同非訟 林錦興
代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500元。
二、表明債權人「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