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李銘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2月15日屆滿(因 其末日103 年12月14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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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3 年度除字第5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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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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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D─一二四0七~一二四0八│ │2 │20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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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D─一九0八五~一九0九0│ │6 │60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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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D─0九七四三~0九七五二│ │10 │10000│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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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X─000二五三 │ │1 │183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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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X─000三六七 │ │1 │75 │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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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X─000三一五 │ │1 │867 │ │
│0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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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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