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1號
TYDV,103,重訴,21,2015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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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許應德
      許應深
被 上訴人 陳秀櫻
      葉素珍
      張哲元
      張婷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就上訴人2
人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2,18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
判費153,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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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