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洪意雯被 告 陳黃珠妹 陳秋玲 陳羿臻 陳慶穗 曾瑞美 陳佩諭 陳況 陳文昌 劉陳麗卿 陳芊妤 陳鳳琴 陳景郎 莊陳玉娥 黃天玉(黃陳造妹之繼承人) 黃水吉(黃陳造妹之繼承人) 黃火成(黃陳造妹之繼承人) 黃水源(黃陳造妹之繼承人) 黃學地(黃陳造妹之繼承人) 黃學藤(黃陳造妹之繼承人) 康陳月英 陳政妹 陳桂香 陳景明 陳韋竹 陳柔妤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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