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05號
TYDV,103,訴,2305,2015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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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05號
原   告 范國煥
被   告 葉蘇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1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而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本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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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