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3號
原 告 劉黠鳳
被 告 林添福(原名:林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之
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叁拾玖萬零肆拾叁」記載,應更正為「叁拾貳萬玖仟零肆拾叁」。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5日103 年度訴字第190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