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33號
TYDV,103,訴,1833,2015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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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原   告 古重良
訴訟代理人 莊瑞雲
被   告 彭源雄
      彭子其
      彭源盛
      彭子安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新容
被   告 彭源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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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