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致通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幼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3 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1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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